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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旭聖林筱涵蔡建興

上訴人
劉恒義
上訴人
林銀印(即劉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正平(即劉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受全(即劉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益成(即劉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鴻慶(即劉文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袁韶(即劉文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鴻興(即劉文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喜豐
上訴人
劉守恭
上訴人
劉鴻助(兼劉趙壁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東訓(兼劉趙壁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鴻龍(兼劉趙壁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銀印、劉正平、劉受全、劉益成為上訴人劉文達之承受訴訟人;及由劉鴻慶、劉袁韶、劉鴻興為上訴人劉文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劉文達、劉文三各於民國114年6月15日、111年10月1日死亡,劉文達之繼承人為林銀印、劉正平、劉受全、劉益成,劉文三之繼承人為劉鴻慶、劉袁韶、劉鴻興,業據上訴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卷三第149至157、197至203頁)為證。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聲請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蔡 建 興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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