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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吳美蒼高英賓張國華

上訴人
即追加之訴
原告
陳秀環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追加之訴被
訴訟代理人
告 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貞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追加之訴被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告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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