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卓岳榮
- 被上訴人
- 張盧(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濱(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鑫(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瑤(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美(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張上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為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宣判,被上訴人張上流於裁判未送達前之111年8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之訴訟程序於本院宣判後判決送達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