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郭玄義

上訴人
金永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郎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宜德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原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前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設定抵押,因而積欠○○公司貸款新臺幣(下同)459萬5544元,遂向上訴人借款,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由上訴人以其所有不動產向臺中市○○區農會(下稱○○農會)為擔保及借款800萬元後,復以上訴人名義,於民國110年2月8日代被上訴人清償該459萬5544元貸款餘額,爰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或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嗣於本院追加並補充更正,以先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第一備位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第二備位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等規定為訴訟標的),擇一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59萬55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審法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111年8月1日以民事準備㈡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追加民法第176條第1項無因管理之規定為請求權依據,復以111年11月22日民事準備㈣狀追加如下備位事實:上訴人代被上訴人於104年104年11月13日向○○公司貸款500萬元,作為興建系爭房屋之施工款項,並依被上訴人之指示,由上訴人代為支付廠商施工款項,以此作為相關借款交付,借款金額至少應為385萬0701元;倘認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關係,因被上訴人本應負責支付上開施工款項,卻未支付,而上訴人未受被上訴人委任,分別支付上開施工款項,既未違反被上訴人可得推知之意思,且有利於被上訴人,則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另被上訴人本應負責支付施工款項,卻未支付,改由上訴人支付,應認被上訴人所受利益為385萬0701元,該利益之歸屬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欠缺正當性,係屬求償不當得利類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故上訴人併得依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項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見本院卷二第19至21頁),核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之事實係針對其於104年11月13日代被上訴人向○○公司貸款,並將貸得款項依被上訴人指示用於系爭房屋施工款項,且已支付施工款項共計385萬0701元,與原請求之事實係本於其於110年2月8日代被上訴人清償積欠○○公司貸款餘額459萬5544元,兩者原因事實乃各自獨立,且並不相同,難認確存有共通性及關聯性,且所應究審之事實及證據資料,亦未盡相同,足證兩者間請求之基礎事實非同一。再者,上訴人於本件上訴程序中始追加備位之訴,不僅影響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有害於其程序權之保障及訴訟之終結,並經被上訴人迭次明確表示不同意其追加(見本院卷一第303頁、卷二第6、102頁)。

㈡其次,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與原請求之聲明,亦非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觀前揭說明自明。從而,上訴人主張追加備位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01頁),並不足取。是上訴人所為追加備位之訴,核與提起追加之訴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又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備位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