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吳美蒼、唐敏寶、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廖紀友
- 上訴人陳麗香
- 被上訴人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朱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陳麗香 送達代收人 陳益盛 被 上訴 人 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 被 上訴 人 洪朱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由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09頁),且本件依法 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不計在途期間,故至111年11月21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書狀,遲至111年11月22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民事 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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