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83號
- 上訴人
- 陳麗香
- 送達代收人
- 陳益盛
- 被上訴人
- 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紀友
- 被上訴人
- 洪朱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09頁),且本件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不計在途期間,故至111年11月21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11月22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