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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83號

返還買賣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吳美蒼唐敏寶高英賓

上訴人
陳麗香
送達代收人
陳益盛
被上訴人
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
被上訴人
洪朱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09頁),且本件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不計在途期間,故至111年11月21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11月22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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