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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98號

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鄭舜元劉惠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亦天然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洪欣婷

受告知訴訟

人 陳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3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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