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均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關於下列事項仍有尚待調查之處:㈠就上訴人之代償請求部分,其金額之計算及遲延利息部分,㈡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返還定金部分,其遲延利息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計付,或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按年息3%計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