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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18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杭起鶴

上訴人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複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被上訴人
張天祥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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