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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精陳得利林筱涵

上訴人
黃淑芬
被上訴人
吳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110年度家婚聲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就上訴人擴張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當事人在二審擴張其訴,如未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訴之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20萬元本息,惟就擴張之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5日內補繳31,20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茲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上訴人所提擴張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羅羽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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