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
- 上訴人
- 黃淑芬
- 被上訴人
- 吳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110年度家婚聲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就上訴人擴張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當事人在二審擴張其訴,如未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訴之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20萬元本息,惟就擴張之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5日內補繳31,20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茲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上訴人所提擴張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