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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吳美蒼唐敏寶高英賓

  • 當事人
    張薰和建築師事務所即張薰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張薰和建築師事務所即張薰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祈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1 萬0,944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對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76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6萬1,0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0,944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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