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中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佳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翊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07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078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