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號
- 原告
- 吳O梵
- 法定代理人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廖靜芝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 被告
- 廖志忠(原名廖祐康)
- 被告
- 有限責任台中市國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萬木
- 被告
-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威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仙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劉順祥
- 訴訟代理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弘裕
- 訴訟代理人
- 戴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廖志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203號),原告於刑事訴訟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61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兩造事實主張及本院心證理由等內容中之被告「筋」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均更正為被告「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兩造事實主張及本院心證理由等內容中誤繕為「筋」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如前所述核屬顯然誤寫之情況,爰此,本院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裁定更正原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