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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惠娟李慧瑜蔡建興

上訴人
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被上訴人
呂柏宗(兼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呂柏松(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呂淑梅(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被上訴人
呂淑敏(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汶錚(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珊(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呂詹金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死亡,已由其繼承人呂柏宗、呂柏松、呂淑梅、呂淑敏、呂汶錚、呂孟珊承受訴訟,茲因上訴人就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對呂詹金桂所為請求部分,對呂詹金桂法定繼承人之聲明部分尚有不明確,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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