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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上訴人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及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上訴人
邱世杰
上訴人
陳洧羚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斌

林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第4行及第5頁第9、14行關於「陳洧羚」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紹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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