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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 當事人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上 訴 人 邱世杰 陳洧羚 被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斌 林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第4行及第5頁第9、14行關於「陳洧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紹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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