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3號
- 上訴人
- 洪明德
- 送達代收人
- 范馨予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 訴訟代理人
- 張方俞律師
- 上訴人
- 陳芬芳(即○○○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洪大鈞(即○○○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洪于惠(即○○○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力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嘉原
- 訴訟代理人
- 莊士賢
洪秀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芬芳、洪大鈞、洪于惠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上訴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陳芬芳、長子洪大鈞、長女洪于惠(下稱陳芬芳等3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臺北○○○○○○○○○112年3月10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126002047號函檢附戶籍資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0-34頁)。茲因被上訴人與陳芳芬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陳芬芳等3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