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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郭玄義

上訴人
雷意娥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上訴人
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宏儒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附件所示事項未臻明確,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附件所示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又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書狀,就附件所詢問事項逐一敘明意見且提供證據資料予本院參酌。暨書狀繕本應自行送達對造。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對於以下事項,是否同意增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
  ❶對於被上訴人之美國總公司為Johnson&Johnson公司集團(
      台灣翻譯為嬌生公司);訴外人愛士普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愛士普台灣公司)之美國總公司為Fortive公司?
      嬌生公司及Fortive公司為不同企業機構?
  ❷愛士普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為僑外資,係於108年6月27日設
      立登記?
  ❸上訴人於離職前擔任ASP部門之業務區域經理?
  ❹上訴人係於108年12月20日收受愛士普台灣公司所提供僱傭
      合約?
二、對於原審及本院所整理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自88年4月12日起
    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ASP部門之業務代表,是否同意補充
    為:「㈠上訴人自88年4月12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ASP
    部門之業務代表及區域經理等職位」?
三、對於原審及本院所整理不爭執事項㈢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間
    宣布將出售ASP部門予愛士普公司,並於108年12月將ASP部
    門出售移轉給愛士普公司,並與愛士普公司協議由愛士普公
    司留用被上訴人ASP部門所有員工,且需承認留用所有員工
    在被上訴人之服務年資,是否同意更正為:「㈢嬌生公司於1
    07年6月間宣布出售全球ASP部門予Fortive公司併購,並將
    被上訴人所轄ASP部門出售移轉給愛士普台灣公司,並由愛
    士普台灣公司留用被上訴人所轄ASP部門所有員工及承認相
    關服務年資。」?
四、本件兩造間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有無企業併購
    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子問題:
 ㈠被上訴人及愛士普台灣公司就ASP部門出售讓與之約定併購基
    準日為何時?有何證據資料可以提供?
 ㈡上訴人有無以書面將其不同意留用之意見,通知愛士普台灣
    公司?書面通知日期為何時?有何證據資料可以提供?
 ㈢勞動基準法(下略稱勞基法)與企業併購法之關係為何?勞
    動基準法是否為企業併購法之補充法(請參照企業併購法第
    2條規定,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1號判決意旨) 
 ㈣被上訴人係於何時將「㈢嬌生公司於107年6月間宣布出售全球
    ASP部門予Fortive公司併購,並將被上訴人所轄ASP部門出
    售移轉給愛士普台灣公司。」之併購事實通知予上訴人知悉
    ?請被上訴人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㈤被上訴人就ASP部門出售讓與愛士普台灣公司之業務性質是否
    有所變更、是否與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相符,是否應依
    照「被上訴人本身業務與嬌生公司所屬集團於全球業務布局
    之變化而為判斷」?是否使被上訴人之企業內部產生結構性
    或實質上之變異?請兩造各自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㈥被上訴人為配合嬌生公司所屬全球企業整併及事業轉型之政
    策與指令,有哪些具體作為?請被上訴人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例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函文;新聞資料;資產
    移轉合約;業務組織架構前後比較圖示;被上訴人公司網頁
    更新資料;被上訴人所屬相關部分之業務內容、人員、設備
    、資產變化情形為何等)。
 ㈦對本件是否適用、及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後段所稱「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之陳述?請兩造各自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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