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吳崇道

原告
吳俊儀
原告
鄭如珊
原告
陳冠廷
原告
邱錦綉
原告
邱莞茹
原告
邱桂香
原告
邱昭勝
原告
鄭嘉玫
原告
莊皓亘
原告
伍彥諼
原告
李建松
原告
王美鳳
原告
曾小萍
原告
潘碧蓮
原告
盧富美
原告
林麗君
原告
陳雅鈴
原告
李耘德
原告
林淑梅
原告
吳雨蓁
原告
黃志毅
原告
林碧惠
原告
鄭怡佳
原告
鄭如雯
原告
黃秀慧
原告
黃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
被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法定代理人
伍詠笙
法定代理人
吳宇亮
被告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被告
陳柏賢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被告
林岱樺
被告
卓佳蓉
被告
伍詠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伍志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經本院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該裁定並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85、28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341至443頁)。是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俊儀   6,000,000元     90,600元 2 鄭如珊   4,060,000元     61,791元 3 陳冠廷   3,500,000元     53,475元 4 邱錦綉   2,000,000元     31,200元 5 邱莞茹   3,300,000元     50,505元 6 邱桂香   3,000,000元     46,050元 7 邱昭勝   1,200,000元     19,320元 8 鄭嘉玫   7,130,000元    107,380元 9 莊皓亘   6,920,000元    104,262元 10 伍彥諼   3,100,000元     47,535元 11 李建松   3,030,000元     46,495元 12 王美鳳   4,200,000元     63,870元 13 曾小萍     600,000元      9,750元 14 潘碧蓮   2,100,000元     32,685元 16 盧富美     500,000元      8,100元 17 林麗君   2,400,000元     37,140元 18 陳雅鈴   3,500,000元     53,475元 19 李耘德   2,600,000元     40,110元 20 林淑梅     900,000元     14,700元 21 吳雨蓁     300,000元      4,800元 23 黃志毅、 黃秀慧、 黃秀玲   2,100,000元     32,685元 24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10,400,000元      155,280元 25 鄭怡佳   2,100,000元     32,685元 26 鄭如雯   2,100,000元     32,685元 
註:補費裁定編號15、22之原告已補繳裁判費,不在本件駁回裁
    定範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