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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綵君吳崇道楊珮瑛

上訴人
卓岳榮
被上訴人
張盧(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濱(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鑫(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瑤(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美(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張上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為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宣判,被上訴人張上流於裁判未送達前之111年8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之訴訟程序於本院宣判後判決送達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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