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7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玉清葛永輝涂秀玲

上訴人
張景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772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前述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萬51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3,772元。上訴人復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涂秀玲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