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7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玉清葛永輝涂秀玲

上訴人
張景淼
被上訴人
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1年6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佐。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所欠缺之上訴程式,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涂秀玲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