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張春枝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 被上訴人
- 廣建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志長
- 訴訟代理人
- 洪俊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周巧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期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當事人所繳納裁判費之金額不足時,經審判長命其補繳逾期未遵行者,仍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民國100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3萬3516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315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9萬4728元,上訴人僅各繳納2萬2384元、3萬3576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24萬076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6萬1152元未據預納,經本院於111年6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89頁)。惟上訴人迄未於限期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附卷可憑(詳本院卷第201至205頁),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