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林親民
- 上訴人
- 林彥文
- 上訴人
- 林親正
- 上訴人
- 林妙貞
- 上訴人
- 林勇廷
- 上訴人
-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謝婉毓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聖凱律師
- 上訴人
- 主銓工業社
- 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淵
- 訴訟代理人
- 沈崇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啓峰律師
- 被上訴人
- 葉榮裕
- 訴訟代理人
- 宋豐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被上訴人陳報於偵查中所稱延長線買來到使用約2、3年、沒使用時延長線上的插頭開關會關著等節之相關證明,另就上訴人請求之賠償項目及金額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