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親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林親民 林彥文 林親正 林妙貞 林勇廷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聖凱律師 上 訴 人 主銓工業社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文淵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榮裕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被上訴人陳報於偵查中所稱延長線買來到使用約2、3年、沒使用時延長線上的插頭開關會關著等節之相關證明,另就上訴人請求之賠償項目及金額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