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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9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郭玄義

上訴人
顏若乘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上訴人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表明願接受協商調解,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28-1法庭另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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