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顏若乘、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台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顏若乘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上訴人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表明願接受協商調解,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28-1法庭另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