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修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在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奕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亦天然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欣婷
受告知訴訟
人 陳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3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