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奕豪工程行即柯俊銘
- 訴訟代理人
- 廖國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志浩律師
- 被上訴人
- 濾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約定報酬事件,因上訴人主張之派工合約究竟係成立在被上訴人與獨資商號「奕豪工程行」,抑或上訴人、許嘉玲、劉盈姍之合夥間,以及兩造就民國110年5月26日和解書有無合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