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約定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奕豪工程行即柯俊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奕豪工程行即柯俊銘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律師 陳思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志浩律師 被上訴人 濾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文 訴訟代理人 劉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約定報酬事件,因上訴人主張之派工合約究竟係成立在被上訴人與獨資商號「奕豪工程行」,抑或上訴人、許嘉玲、劉盈姍之合夥間,以及兩造就民國110年5月26日和解書有無合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