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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黃綵君吳崇道楊珮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35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曉貞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詹明潔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鄭淑鈴 陳明送達:新北市○○區○○路○段000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附帶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60,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附帶上訴人以新臺幣2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帶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6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主張:伊原任職交通部鐵路改建 工程局中部工程處(現改制為: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處,下分別稱鐵改局、中工處)主計室主任,負責工程估驗及計價。中工處第二工程段負責之「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之「CCL531標松竹站、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及大慶站車站主體工程」(下稱531標工程)於民國101年6月29 日由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公司)得標,惟531標工程之施作有遲延情事,經伊認定應予計罰逾期違約 金。乙○○原任職華盛公司董事長特助兼531標工程之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主管,負責應酬打點531標工程相關之公務員。 乙○○為使華盛公司得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即透過○○○指示○ ○○、○○○、○○○(已歿)、○○○(下合稱○○○等4人)於104年4 月至6月間跟蹤伊,欲藉由拍攝不利於伊之照片迫使伊離去 原職而未果。乙○○遂與○○○、○○○等4人(下合稱○○○等5人) 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意思,由○○○、○○○、○○○於104 年7月27日上午8時39分許,自臺中市東區復興路靠近南京二街處,將伊強押至新竹縣竹東鎮火葬場附近某工寮內,強拍伊裸照,並以「叫妳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不要報警,如果報警,就將裸照PO上網流傳」等語恐嚇伊,剝奪伊行動自由至同日上午11時29分許,侵害伊之自由權及隱私權(下稱系爭侵權行為),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並因此變更生涯規劃,自請調任他職。乙○○為系爭侵權行為之主謀, 應負擔90%之責任,並與華盛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乙○○、華盛公司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本息之判決。(甲○○起訴請求乙○○、華盛公司連帶給付 1,00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乙○○、華盛公司應連帶給付240 萬元本息,並駁回甲○○其餘請求,乙○○、華盛公司不服上訴 ,甲○○亦提起一部附帶上訴,求為乙○○、華盛公司連帶再給 付100萬元本息,則原審駁回甲○○請求而其未聲明不服之部 分,即非本院審理範圍,以下不為論述。) 二、乙○○、華盛公司辯以:乙○○僅於104年6月26日以前,參與監 看甲○○有無提早下班或其他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未參與系爭 侵權行為。縱認乙○○有參與系爭侵權行為,甲○○之裸照並未 遭公開散布,且其人身自由僅受限制3個小時,並未受到任 何肉體上之凌虐;甲○○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示初診時間與系 爭侵權行為時間相距久遠,難認其罹患憂鬱症與系爭侵權行為有關;乙○○應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平均分攤損害賠償責 任,且甲○○對○○○等5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 滅時效,應扣除○○○等5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原判決認定之慰 撫金數額過高。乙○○與甲○○間並無業務往來關係,系爭侵權 行為與乙○○在華盛公司之職務無關,僅屬乙○○個人之犯罪行 為,客觀上無執行職務之外觀,華盛公司無需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原審為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乙○○、華盛 公司應連帶給付甲○○240萬元,及自106年11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甲○○逾上開部分之訴 。乙○○、華盛公司就其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不利乙○○、華盛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 ○○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甲○○則答辯聲明:乙○○、華盛公司之 上訴均駁回。另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並附 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 乙○○、華盛公司應再連帶給付甲○○100萬元,及自民事附帶 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乙○○、華盛公司則答辯聲 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原審爭點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之結果如下,兩造於本院並同意予以援用:(見原審卷二第16至20頁、第111頁, 本院卷第185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中工處第二工程段負責之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於1 01年6月間發包並興建,其中「CCL631標豐原站、豐南站、 潭子站、頭家厝車站主體工程」(下稱000標工程)由訴外 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101年6月28日得標 ,531標工程由華盛公司於101年6月29日得標。乙○○在華盛 公司之職稱為531標工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則為 中工處主計室主任,負責工程估驗、計價。○○○則為○○建設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與華盛公司在新竹地區 有合作興建建案。○○○為承紘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其曾在 華盛公司及華盛公司之關係企業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而○○○、○○○、○○○則均為○○○之小弟,其等均居住、活動 於新竹地區,與臺中並無地緣關係。 ⒉於103年12月間,531標工程第1階段範圍尚由華盛公司持續施 作中,訴外人即承辦631標工程監造項目之○○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辦細部設計之台灣○○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均持「特定條款並未規定於工 程契約之主文,僅為管控與各鄰標施工介面間施工項目應先行完成時間之補充說明,與契約主文規定之應完工期限無涉,不應處以逾期違約金」之主張,並表示華盛公司承攬之531標工程契約特定條款亦定有應先行施作完成項目(即NTP1+390、NTP1+480)之規定,應比照辦理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 。惟甲○○認為特定條款亦屬契約之一部分,承包商未依特定 條款規定完成工程任何部分之交付期限,即應計罰逾期違約金。乙○○以不詳方式取得甲○○與同在鐵改局任職之訴外人○○ ○正在交往之訊息,並誤認○○○為已婚身分,乃經由○○○邀約○ ○○等4人監看與偷拍甲○○,企圖藉由甲○○於上班時間蹺班與 已婚男子○○○約會之照片,向媒體爆料以打擊甲○○,迫使甲○ ○離去原職。○○○等4人乃密集於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20 日、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11日等,自新竹地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犯案汽車 )至中工處及甲○○之宿舍跟蹤及偷拍甲○○。期間乙○○會在不 固定時間打電話給○○○,命其等認真監看。○○○於乙○○至監看 現場時,會向乙○○回報監看成果,乙○○並會告知甲○○之行程 ,並交待要盯緊甲○○。惟因甲○○並無蹺班約會之情事,致其 等偷拍舉動並無所獲。 ⒊復於104年5月初,○○○透過時任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偵查佐之 友人即訴外人○○○查詢甲○○及○○○之戶籍資料,○○○以其個人 使用之公務帳號「00000000」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查詢應用系統內,並連結至戶役政電子閘門,因○○○並未提供甲○○之 身分證字號,致查得名為甲○○之個人資料共有60餘筆,未能 特定出○○○請託查詢甲○○之個人資料究係何筆。嗣經○○○告知 ○○○之年齡約為50餘歲後,○○○即查得○○○個人基本資料,並 以手機翻拍電腦螢幕所顯示之○○○個人基本資料畫面,於104 年5月13日、14日間之某時許,將其手機所翻拍之○○○個人基 本資料畫面出示予○○○觀看。○○○則以手機翻拍,並於104年5 月16日,以其手機傳送至乙○○持用之手機內。乙○○至此知悉 ○○○之婚姻狀況實係喪偶,而非原以為之已婚。 ⒋乙○○得知○○○並無配偶之事實後,其欲偷拍並向媒體爆料甲○○ 與已婚同事○○○交往之計畫自無從實現,○○○命○○○等4人持續 於104年6月22日至104年6月26日等5日,自新竹駕車至臺中 監看及偷拍甲○○,希能取得甲○○蹺班與○○○幽會之畫面打擊 甲○○,惟仍一無所獲。○○○遂於104年6月底邀約○○○、○○○至○ ○公司,告知○○○、○○○要強押甲○○並拍攝裸照。嗣於104年7 月初,○○○等4人共同商議要強押甲○○並拍攝裸照及恐嚇甲○○ 。但○○○因腰椎舊疾預計於104年7月22日前往光田綜合醫院 沙鹿院區住院,並於104年7月23日進行手術,無法親自執行。○○○、○○○、○○○因前曾隨同○○○監看及偷拍甲○○,對於甲○○ 之生活作息及上、下班行經路線甚為熟稔,乃決定由○○○、○ ○○、○○○執行強押甲○○拍攝裸照之計畫,並由○○○居中聯繫。 ○○○等5人即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 、○○○、○○○3人先後於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4日駕駛犯 案汽車,至甲○○上開辦公室及宿舍附近,欲強押甲○○至新竹 ,卻均因未遇甲○○或未有適當時機致未能成功。嗣於104年7 月27日上午6時30分許,○○○、○○○、○○○在新竹縣二重埔地區 之○○○榔攤(下稱○○○榔攤)集合後,由○○○駕駛犯案汽車搭 載○○○、○○○,在前往國道交流道途中之山區先改懸掛00-000 0號車牌後再行駛國道下中清交流道進入臺中市,於同日上 午7時56分許抵達甲○○之宿舍附近守候,嗣於同日上午8時39 分許,甲○○獨自騎乘自行車自其宿舍欲前往中工處上班途中 ,行經臺中市東區復興路靠近南京二街附近,○○○、○○○、○○ ○認機不可失,遂頭戴套頭式毛帽,由○○○自路旁駛出擋在甲 ○○前方,甲○○因驚嚇而跌倒,○○○手持電擊棒與○○○下車攔下 甲○○,○○○強押甲○○上車坐在副駕駛座後方,並以白色塑膠 束帶將甲○○雙手綁在背後,再以布製的深色口罩蒙住甲○○眼 睛,旋上國道1號高速公路往新竹方向行駛,迨於同日上午10時許至新竹縣竹東鎮火葬場附近工寮,其等將甲○○帶至房 間內坐在椅子上,由○○○在房間外把風,○○○揭開口罩及剪開 塑膠束帶,○○○、○○○再命甲○○褪去衣物,供其等拍攝裸照, 而使甲○○行此無義務之事,○○○並依○○○之交代,以「叫妳好 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不要報警,如果報警,就將裸照PO上網流傳」等語恫嚇甲○○。○○○、○○○、○○○拍攝甲○○之裸照 後,再度以口罩蒙住甲○○眼睛,由○○○駕車搭載○○○、○○○及 甲○○,先至○○○榔攤,○○○下車後,迄至同日上午11時29分許 ,至桃園市○○區○○街0號前,○○○對甲○○說「好好工作,不要 多管閒事」等語,任甲○○自行離去後返回○○○榔攤,甲○○並 因而受有左上臂挫傷淤血約10×8公分,左大腿挫傷淤血約5×5公分。○○○則另於當日駕車至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將拍 得甲○○裸照之記憶卡交予○○○,○○○再於同年8月2日至4日間 某日將該記憶卡交予○○○,○○○因另案遭通緝至今,該記憶卡 因此不知去向。○○○(當時在住院)、○○○、○○○、○○○、○○○ (當時沒有在場)共同以此等強暴方式,自104年7月27日上午8時39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29分許,剝奪甲○○之行動自 由約3小時。 ㈡本件爭點: ⒈乙○○有無指示○○○等5人剝奪甲○○之行動自由並強拍裸照? ⒉甲○○得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及數額為何? ⒊乙○○以○○○等5人對甲○○之賠償義務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主 張其同免責任,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乙○○確有指示○○○等5人剝奪甲○○之行動自由並強拍裸照之侵 權行為: ⒈華盛公司於103年12月間施作531標工程第1階段範圍時,○○公 司及○○公司均持「特定條款並未規定於工程契約之主文,僅 為管控與各鄰標施工介面間施工項目應先行完成時間之補充說明,與契約主文規定之應完工期限無涉,不應處以逾期違約金」之主張,並表示華盛公司承攬之531標工程契約特定 條款亦定有應先行施作完成項目(即NTP1+390、NTP1+480)之規定,應比照辦理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惟甲○○認為特定 條款亦屬契約之一部分,承包商未依特定條款規定完成工程任何部分之交付期限,即應計罰逾期違約金。兩方意見顯有不一。乙○○以不詳方式取得甲○○與○○○正在交往之訊息,並 誤認○○○為已婚身分,乃經由○○○邀約○○○等4人監看與偷拍甲 ○○,企圖藉由甲○○於上班時間蹺班與○○○約會之照片,向媒 體爆料以打擊甲○○,迫使甲○○離去現職。○○○等4人乃密集於 104年4月16日、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5月11日等日,自新竹地區駕駛犯案汽車至中工處及甲○○宿舍跟蹤及偷拍 甲○○,期間乙○○會在不固定時間打電話給○○○,命其等認真 監看。○○○於乙○○至監看現場時,會向乙○○回報監看成果, 乙○○並會告知甲○○之行程,並交待要盯緊甲○○。惟因甲○○並 無蹺班約會之情事,致其等偷拍舉動並無所獲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⒉參照),堪信為真。足見乙○○確實 係為了使甲○○離開中工處主計室,而透過○○○指示○○○等4人 監看與偷拍甲○○,企圖藉由蒐集甲○○之醜聞向媒體爆料以打 擊甲○○,以避免華盛公司受罰逾期違約金。況○○○為新竹地 區人士,與華盛公司之關係至多僅為曾經合作過廠商負責人,而與531標工程無涉,更與甲○○毫無關係;○○○等4人亦均 活動於新竹地區,與臺中並無地緣關係,亦與甲○○毫無關係 ,足認○○○等5人自身並無監看與偷拍甲○○之動機。僅乙○○受 僱於華盛公司,為避免甲○○堅持計罰華盛公司逾期違約金, 而有動機蒐集對於甲○○不利之證據。又○○○等5人關於甲○○之 行程及資訊,均係來自乙○○,乙○○甚至會不固定時間打電話 給○○○,確認○○○等4人有無認真監看甲○○,益徵乙○○確為實 際主導監看與偷拍甲○○之人,並透過○○○指示○○○等4人而實 際執行監看與偷拍甲○○。 ⒉○○○復於104年5月初透過○○○查詢甲○○及○○○之戶籍資料,○○○ 以其個人使用之公務帳號00000000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查詢應用系統內,並連結至戶役政電子閘門查得○○○個人基本資 料後,遂以手機翻拍電腦螢幕所顯示之○○○個人基本資料畫 面,並於104年5月13日、14日間之某時許,將其手機所翻拍之○○○個人基本資料畫面出示予○○○觀看,並由○○○以手機翻 拍。○○○旋於104年5月16日以其手機傳送至乙○○持用之手機 內,乙○○至此知悉○○○之婚姻狀況實係喪偶,而非原以為之 已婚;乙○○得知○○○並無配偶之事實後,其欲偷拍並向媒體 爆料甲○○與已婚同事○○○交往之計畫自無從實現。○○○遂命○○ ○等4人持續於104年6月22日至26日等5日,自新竹駕車南下臺中監看與偷拍甲○○,希能取得甲○○蹺班與○○○幽會之畫面 打擊甲○○,惟仍一無所獲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 事項⒊、⒋參照)。更可證乙○○確實係主導監看與偷拍甲○○之 人,否則○○○不會一取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旋向乙○○報告 ○○○並非已婚,並將監看與偷拍之重點,改為取得甲○○蹺班 與○○○幽會之畫面,益徵乙○○確實係透過○○○指示○○○等4人實 際監看與偷拍甲○○。然乙○○及○○○等5人自104年4月16日起至 104年6月26日為止,始終未取得甲○○翹班與○○○約會之照片 ,或足使甲○○自中工處離職之不利畫面。 ⒊○○○另於104年6月底邀約○○○、○○○至○○公司,告知○○○、○○○要 強押甲○○並拍攝裸照。嗣於104年7月初,○○○等4人共同商議 要強押甲○○並拍攝裸照恐嚇甲○○。但○○○因腰椎舊疾無法親 自執行,○○○、○○○、○○○因前曾隨同○○○監看及偷拍甲○○,對 於甲○○之生活作息及上、下班行經路線甚為熟稔,乃決定由 ○○○夥同○○○、○○○執行強押甲○○拍攝裸照之計畫,並由○○○居 中聯繫。○○○、○○○、○○○先後於104年7月21日、24日駕駛犯 案汽車,至中工處及甲○○宿舍附近,欲強押甲○○至新竹,卻 均因未遇甲○○或未有適當時機致未能成功。嗣於104年7月27 日6時30分許,○○○、○○○、○○○在新竹縣二重埔○○○榔攤集合 後,由○○○駕駛犯案汽車搭載○○○、○○○,在前往國道交流道 途中之山區先改懸掛00-0000號車牌後,再行駛國道下中清 交流道進入臺中市,於同日上午7時56分許抵達甲○○宿舍附 近守候,嗣於同日上午8時39分許,甲○○獨自騎乘自行車自 甲○○宿舍欲前往中工處上班途中,行經臺中市東區復興路靠 近南京二街附近,○○○、○○○、○○○認機不可失,遂頭戴套頭 式毛帽,由○○○自路旁駛出擋在甲○○前方,甲○○因驚嚇而跌 倒,○○○手持電擊棒與○○○下車攔下甲○○,○○○強押甲○○上車 坐在副駕駛座後方,並以白色塑膠束帶將甲○○雙手綁在背後 ,再以布製的深色口罩蒙住甲○○眼睛,旋上國道1號高速公 路往新竹方向行駛,迨於同日上午10時許至新竹縣竹東鎮火葬場附近工寮,其等將甲○○帶至房間內坐在椅子上,由○○○ 在房間外把風,○○○揭開口罩,剪開雙手塑膠束帶,○○○、○○ ○命甲○○褪去衣物,供其等拍攝裸照,而使甲○○行此無義務 之事,○○○並依○○○之交代,以「叫妳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 事,不要報警,如果報警,就將裸照PO上網流傳」等語恫嚇甲○○。○○○、○○○、○○○拍攝甲○○之裸照後,再度以口罩蒙住 甲○○眼睛,由○○○駕車搭載○○○、○○○及甲○○,先至○○○榔攤, ○○○下車後,迄至同日上午11時29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 號前,○○○對甲○○說「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等語,任 甲○○自行離去後返回○○○榔攤,甲○○並因而受有左上臂挫傷 淤血約10×8公分,左大腿挫傷淤血約5×5公分。○○○則另於當 日駕車至臺中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將拍得甲○○裸照之記 憶卡交予○○○,○○○再於同年8月2日至4日間某日將甲○○裸照 電子檔之記憶卡交予○○○,○○○因另案遭通緝至今,該記憶卡 因此不知去向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⒋參照)。參以乙○○係實際主導監看與偷拍甲○○之人,企圖蒐集對 甲○○不利之照片以迫使甲○○離去現職,○○○等5人則係受乙○○ 指示而實際執行監看與偷拍甲○○之人,與甲○○並無利害關係 ,業如前述,是僅乙○○有動機強押甲○○並拍攝裸照。衡諸常 情,○○○等5人應無甘冒刑事重罰之風險,在沒有乙○○指示之 情形下,無緣無故將甲○○綁走並拍攝裸照。顯見乙○○係因○○ ○等4人跟監長達2個多月均無法取得對甲○○不利之照片,然5 31標工程即將進入最後驗收及計罰違約金之階段,遂指示○○ ○等5人以更激烈之手段,將甲○○綁走並拍攝裸照,藉此迫使 甲○○離去現職,而達到乙○○一開始指示○○○等5人跟監偷拍甲 ○○之目的,最後甲○○亦確實於案發後離去現職。另佐以○○○ 及○○○均依○○○之交代,對甲○○表示「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 事」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⒋參照),足見○○○ 等5人確實並非無緣無故將甲○○擄走並拍攝裸照,而係與甲○ ○職務上所負責之531標工程有關,難認係○○○等5人自行起意 將甲○○擄走並拍攝裸照,益徵乙○○確實有指示○○○等5人剝奪 甲○○之行動自由並強拍裸照甚明。 ⒋乙○○並因上開行為,經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 認定犯共同妨害自由罪,並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乙○○不 服提起上訴,然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0000號、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駁回乙○○上訴而確定等 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85至167頁、 第465至517頁,原審卷二第33至39頁、第113至117頁),乙○○亦已因該判決結果於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為兩造所不爭 執(本院卷第182頁),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是乙○○確 有指示○○○等5人為剝奪甲○○之行動自由並強拍裸照之行為, 而侵害甲○○之自由權及隱私權,自堪認定。 ⒌乙○○雖辯以:伊未教唆○○○為系爭侵權行為,且實際下手之人 為○○○,相關共犯在刑事案件中也都說是○○○教唆他們去剝奪 甲○○之行動自由,並沒有講到伊,卻認定伊為主謀,毫無道 理,況甲○○就531標工程除乙○○外,也跟○○○有恩怨,不無可 能是○○○教唆的云云。然乙○○確為實際唆使○○○等5人下手實 施之主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乙○○亦自承:伊並無證據 可證明○○○等5人是○○○所教唆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則 乙○○此部分所辯自屬空言否認,要難採信。 ㈡甲○○得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應為乙○○及華盛公司: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乙○○指示○○○等5人 跟監偷拍及剝奪甲○○之行動自由、強拍裸照並為恐嚇之系爭 侵權行為,核係不法侵害甲○○之自由權及隱私權,乙○○自應 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揆其立法旨趣,乃因日常生活中,僱用人恆運用受僱人為其執行職務而擴張其活動範圍及事業版圖,以獲取利益、增加營收;基於損益兼歸之原則,自應加重其責任,使其連帶承擔受僱人不法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俾符事理之平;且僱用人在經濟上恆比受僱人具有較充足之資力,令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使被害人獲得較多賠償之機會,以免求償無著,有失公平。又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從事一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不問有無契約關係或報酬,及名稱為何,均屬民法第188條 之受僱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華盛公司雖辯稱:乙○○係在華盛公司專職擔任職業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乙○○透過○○○指示○○○等4人跟監及偷拍甲○○,僅 是為了取得向媒體爆料之內容,均非乙○○之職務範圍,華盛 公司不須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然乙○○受僱於華盛公 司,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以乙○○就其有經由○○○指示○○○等4 人跟拍甲○○乙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2頁)觀之,若其 僅在華盛公司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則531標工程是 否有逾期完工之情形及是否因此遭中工處計罰違約金,本均非乙○○之職務範圍,甲○○是否在中工處擔任主計室主任,更 與乙○○毫無關係,乙○○自無可能會基於非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之原因,僅為了使甲○○離去現職,而甘冒刑事責任之風險, 透過○○○指示○○○等4人跟拍甲○○,甚至再指示○○○等5人綁走 甲○○並強拍裸照;且乙○○若僅在華盛公司擔任職業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怎會有動機或必要透過○○○指示○○○等4人跟拍甲○ ○,企圖藉由甲○○於上班時間蹺班與○○○約會之照片,向媒體 爆料以打擊甲○○,迫使甲○○離去現職,此種種均與常情不符 。堪認乙○○於華盛公司實際負責之職務範圍,並非僅有職業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務內容,尚應包含華盛公司531標工 程整體能否順利完成驗收並免遭中工處計罰違約金。則華盛公司就乙○○職務上之行為自應基於僱用人身分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⑵華盛公司雖又辯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必須專職不得兼職,乙○○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自無可能再任職其他 職務云云。然乙○○於華盛公司之職務範圍應包含華盛公司53 1標工程整體能否順利完成驗收並免遭中工處計罰違約金, 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縱華盛公司係因法規要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必須專職不得兼職,而未使乙○○掛名其他職稱,然 若僅因乙○○掛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而逕認其所為均非 其職務範圍之內,無異以名害實,顯非事理之平。揆諸前揭說明,應不問乙○○職稱為何,只要乙○○確有被華盛公司使用 ,從事一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屬民法第188條所定之受僱人,始符該條之立法精神。況乙○○係因甲○ ○認為特定條款亦屬契約之一部分,華盛公司未依特定條款規定完成工程任何部分之交付期限,即應計罰逾期違約金,而計畫迫使甲○○離去現職,若乙○○確實達成其目的,亦僅華 盛公司因此受有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之利益,反觀乙○○自身 難認在531標工程受有何利益可言,甚至將因此受刑事之訴 追,益徵乙○○確有被華盛公司使用,而從事使華盛公司承攬 之531標工程得以順利完成驗收等職務之事實,目的係為了 使華盛公司得受有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之利益,客觀上乙○○ 亦係以華盛公司之受僱人並執行上開職務自居,此觀甲○○遭 綁走並強拍裸照後,○○○及○○○均依○○○之交代,對甲○○表示 「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等語,益為明瞭。是乙○○指示 ○○○等5人將甲○○綁走並強拍裸照,企圖迫使甲○○離開現職, 並使華盛公司因此受有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之利益,客觀上乙○○確有被華盛公司使用並執行上開職務之事實,應堪認定 。乙○○因執行華盛公司上開職務,不法侵害甲○○之自由權及 隱私權,華盛公司未能證明其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是華盛公司即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華盛公司所辯, 於法未合,要無可採。 ㈢甲○○因系爭侵權行為所受損害之金額為600萬元: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00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被害人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 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暨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乙○○任職於華盛公司 ,基於其職務上行為及華盛公司之利益,而指示○○○等5人跟 監偷拍及剝奪甲○○之行動自由、強拍裸照並為恐嚇之系爭侵 權行為,顯係不法侵害甲○○之自由權及隱私權,甲○○因而請 求乙○○及華盛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⒉本院審酌乙○○僅因身為公務人員之甲○○就其公務職責認為特 定條款亦屬契約之一部分,華盛公司未依特定條款規定完成工程任何部分之交付期限,應予計罰逾期違約金,竟指示○○ ○等5人將甲○○綁走並強拍裸照,企圖以此影響公務及公共工 程之執行,顯然目無法紀,所為極不可取,加害程度顯屬重大。且迄未與甲○○達成和解,並始終否認有指示○○○等5人將 甲○○綁走並強拍裸照之行為,反將責任推諉至○○○等5人身上 ,顯見乙○○自始均未誠心悔悟。而甲○○身為中工處主計室主 任,恪遵法律並為維護公共工程品質而嚴格把關,善盡其職責,卻無端遭乙○○指示○○○等5人為上開行為,致甲○○尊嚴遭 嚴重貶損,身心俱創,甲○○並因此請調他職,堪認甲○○之精 神確實因乙○○上開行為而受有相當痛苦;復參酌甲○○為54年 次,大學畢業,現職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某工程分局簡任主計主任,月薪約9萬元,現單身,要扶養母親;乙○○為65年 次,大學畢業,本件事發時為華盛公司員工,之後即為家庭主婦,現在監服刑中,經濟小康,已婚,小孩已是大學生(見本院卷第382至383頁);兼衡甲○○107、108年度所得總額 分別為1,376,662元、1,333,061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投資共12筆,財產現值為1,151,275元;乙○○107、108年度所得總 額分別為482,317元、495,120元,名下無不動產及投資;華盛公司107、108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444,511元、1,343,559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投資共23筆,財產現值為87,323,500元等情,有兩造之財產歸戶資料足憑(另外放證物袋)。再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系爭侵權行為不但擄人剝奪行動自由及強拍裸照等侵害情節嚴重,此前跟監偷拍甲○○長達2個月,期間更動用警員違法查閱個資,全無法紀, 違法侵擾情節亦屬重大等一切情狀。而認甲○○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應以600萬元為妥適,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 據。 ⒊乙○○雖辯以:司法實務上,縱使有人遭受圍毆致死或殘廢, 也不可能判決高達6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本件縱認甲○○之 自由權及隱私權有因系爭侵權行為而受損,但甲○○之裸照並 未遭公開散布,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時間僅有3小時,且無肉 體凌虐,其請求賠償金額1,000萬元、原審判決600萬元均屬過高,該金額已背離一般社會通念云云。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核給,本應依循個案中之調查證據所得心證,及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等情狀,而無一定標準,人身價值亦屬無價,不能單以一條人命值多少錢之想法作為核定精神慰撫金之標準。乙○○無視甲○○擔任公務員之職務,而教唆 ○○○等5人對甲○○為系爭侵權行為,顯然未將公務員、國家公 權力、刑事法律責任等法律規範看在眼裡,而藐視公務員維護國家利益之職責,其侵權行為之態樣甚為嚴重;甲○○身為 國家公務員,把關531標工程之公費審核,理應基於職責維 護國家利益,且531標工程更是臺灣鐵路局臺中鐵路高架化 之主體工程,對於臺中市民甚或鐵路用路人之權益影響甚深,若甲○○受迫放水使工程拖延工期或廠商得以偷工減料,非 但臺中市民或鐵路用路人權益受損,臺灣鐵路局之形象亦受影響,公務員之廉潔操守更是會受人質疑,甲○○基於公務員 身分,保守國家、市民及個人權益,卻遭乙○○教唆○○○等5人 為系爭侵權行為,其所受損害與一般打架互毆等情實無從相比,乙○○未慮及本件個案之特殊性,單以「一般人被打死也 不用賠這麼多錢」為辯,實不可採。 ㈣乙○○得以○○○等5人對甲○○之賠償義務已經時效完成為由,免 除50%之責任,則乙○○、華盛公司應賠償甲○○之金額為300萬 元: ⒈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民法第276條亦有明定。準此,連帶債務就 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乙○○與○○○等5人係於104年4至5月 間跟監偷拍甲○○,於同年7月27日將甲○○綁走並強拍裸照, 惟甲○○迄未對○○○等5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堪認甲○○對於○○ ○等5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揆諸前揭說明,乙○○、華威公司為上開時效扣除抗辯則不問 ○○○等5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均應將其等應分擔之債 務額先行扣除。 ⒉次按連帶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債權人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觀民法第272條、第273條規定甚明。是連帶債務各債務人各獨立負有清債全部債務之義務,使債權人易於實行其權利,以確保債權之受償,強化債權之擔保。依同法第276條規定,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 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而連帶債務人內部相互間之義務分擔,應依發生連帶債務之原因法律關係為斷,別無法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時,始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應平均分擔義務 。於發生連帶債務之原因法律關係為共同侵權行為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自有輕重之別,其內部相互間義務之分擔,應以對原因發生之責任為斷,非一律平均分擔其義務,要屬當然之理。查,乙○○指示○○○等5人跟監及偷拍原告,並指 示○○○等5人將甲○○綁走並偷拍裸照,為上開行為之主導者, ○○○等5人則僅負責實際執行,業如前述。若無乙○○起意策劃 指示,要無系爭侵權行為之發生,是乙○○及○○○等5人就本件 損害結果之原因力及程度而言,確有輕重之別。乙○○既為上 開行為之主導者,其對於損害發生之原因力本即為強及重,雖其非實際下手實施之人,依其參與系爭侵權行為之程度及範圍,應負擔50%之賠償義務,○○○等5人則負擔剩餘50%之賠 償義務,始為公平適當。則乙○○得因此免除50%之債務額。 是甲○○得請求乙○○給付之金額為前開損害額之50%即300萬元 (計算式:600萬元×50%=300萬元),華盛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就此部分則應連帶給付。乙○○辯以:縱認乙○○有教 唆○○○等5人為系爭侵權行為,亦應由乙○○與○○○等5人平均分 攤賠償責任始為適當,即各分攤6分之1云云,於法未合,自無可採。 ⒊乙○○雖辯以:乙○○並未教唆○○○等5人對甲○○妨害自由,不應 負賠償責任,縱認乙○○有教唆行為,實際下手之人亦為○○○ 等5人,不能認定乙○○為主謀而應負較重之賠償責任云云。 然乙○○教唆○○○等5人為系爭侵權行為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 前。且乙○○雖未實際對甲○○下手,而係由○○○等5人為之,但 其等行為皆係受乙○○教唆所致,乙○○之參與程度及惡性甚深 ,自屬主謀無訛。是以,乙○○就甲○○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 自不應少於○○○等5人,以符公平原則。乙○○此部分所辯,與 實情不符,要無可採。 ⒋乙○○另辯以:○○○等5人對甲○○之賠償義務已罹於消滅時效為 由,伊應同免責任,即拒絕甲○○之請求云云。惟○○○等5人與 乙○○間之內部分攤額,各為50%,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乙○ ○與○○○等5人本負連帶賠償責任,縱○○○等5人之賠償義務已 罹於時效,僅係於○○○等5人應分攤之賠償義務額中免除乙○○ 之連帶賠償責任,並不影響或消滅乙○○應負之賠償義務。是 乙○○此部分所辯,於法有違,亦無可採。 ㈤從而,乙○○既指示○○○等5人為系爭侵權行為,自屬共同侵權 ,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其與○○○等5人間之內部分攤 比例,依各自參與之程度,由乙○○負擔50%責任,○○○等5人 負擔50%責任;乙○○為華盛公司之受僱人,基於職務行為內 所為系爭侵權行為,華盛公司應與乙○○連帶負賠償責任。六、綜上所述,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華盛公司連帶給付300萬元 ,及其中240萬元部分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年11月8日(同年月7日送達最後一名上訴人即乙○○, 見附民卷第1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另60萬元部分自民事附帶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0日(同年月19日當庭由上訴人收受而送達,見本院卷第193頁)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命乙○○、華盛公 司連帶給付甲○○240萬元及自106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扣除原審命乙○○、華盛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上開本息,乙○○、 華盛公司應連帶再給付甲○○60萬元,及自111年8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原審未及審酌甲○○ 於本院所為系爭侵權行為尚包括跟監偷拍行為之主張(見本院卷第399頁),及乙○○犯後態度惡劣,遲未與甲○○達成和 解,暨兩造之學經歷、家庭、工作狀況等情,而為甲○○此部 分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原審就附帶上訴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即40萬元),為甲○○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附帶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附帶上訴。本判決所命給付,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附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20日內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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