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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8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美蒼高英賓張國華

上訴人
林陳邁即大泓當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承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8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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