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林陳邁即大泓當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承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