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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2號

返還機器設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吳美蒼高英賓唐敏寶

上訴人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被上訴人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關於下列事項仍有尚待調查之處:㈠就上訴人之代償請求部分,其金額之計算及遲延利息部分,㈡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返還定金部分,其遲延利息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計付,或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按年息3%計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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