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許盛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董書岳律師 被上訴人 茂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東尼奧 被上訴人 林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上訴人 陳威龍 鄭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茲因上訴人主張之損害範圍,有就附表編號1至49所示各該 物品是否確因本件事故受損再為調查之必要。請上訴人於系爭書架倒榻事故(下稱本件事故)發生時之監視錄影截圖畫面(請予放大),逐一標明各該物品所在位置。另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茂龍國際有限公司之數項請求權基礎,係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原審卷第251頁),惟上訴聲明第二項 ,與上訴聲明第三至五項併列,法院顯然難以「擇一」為「全部勝訴」判決,請確認本件是否為選擇合併?或是否更正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