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振典、邱黃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黃振典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 訴 人 邱黃泥 黃麗芬 曾麗萍 黄仲毅 黄乃紋 黄欣醇 黃昌富 黃錫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錫聰 上 訴 人 黃偉倫 黃偉利 黃進添 黃周郎 黃照榮 黃一展 黃崢瑋 黃美慧 澤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羅秀勤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聲明由黃○棋為黃中心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亦有明定;再按承受 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土地共有人黃中心於原審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月18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黃振典、黄振煌(嗣於111年4月7日死亡,已由原法院依職權裁定命黄振煌之繼承人曾麗萍、黄仲毅、黄乃紋、黄欣醇等4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7-99頁)、邱黃泥、黃麗芬、黃○棋等5人,惟黃○棋已拋棄繼承, 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17日新北院賢家泰110年度司繼字第3664號函在卷可稽(見原 審卷㈡第21-35頁、本院卷第203頁),自應由除黃○棋以外之 其他4名繼承人為黃中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茲被 上訴人於110年9月13日具狀聲明由黃○棋承受訴訟部分(見原 審卷㈡第17頁),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