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
- 上訴人
- 林瑞華
- 上訴人
- 鄧淑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賜珍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碧燕
- 訴訟代理人
- 柯維喬
- 訴訟代理人
- 劉順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江俞潔
賴雅瑄
李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原請求返還坐落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及拆除坐落同段000〇0、000〇0、000〇0、000〇0、000〇0之1地號土地(下各稱地號)之地上物暨返還該部分土地,然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先稱減縮聲明為請求返還000〇0、000〇0、000〇0、000〇0之1地號土地,復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具狀請求返還000〇0、000〇0、000〇0、000〇0、000〇0之1地號土地如該書狀所示範圍,歷次所述有所歧異,有再予闡明釐清其真意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