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杭起鶴

上訴人
陳秀環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上訴人
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貞
被上訴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