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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

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銘唐敏寶高英賓

再審原告
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太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淳溥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20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5元,再審原告已預納1,000元,尚餘6,

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

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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