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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王銘唐敏寶高英賓

  • 當事人
    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 原告 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太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淳溥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20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5元,再審原告已預納1,000元,尚餘6,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 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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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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