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太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淳溥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20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5元,再審原告已預納1,000元,尚餘6,
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
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