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楊熾光唐敏寶戴博誠

  • 上訴人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荃豪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濬佑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玖仟壹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對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表明對系爭判決不利於己部分全部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505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35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9135元(4635元+4500元=9135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