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廖杏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當事人,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前開事項,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1月25日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函文通知補正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61至62、65頁),復由本院受命法官於111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告知上訴人就111年8月11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有誤(見本院卷第110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逾期即認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