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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字第2號

解除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玉清葛永輝許旭聖

上訴人
再審原告
賀姿華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間解除僱傭關係等之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3,191,281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11號),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勞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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