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74號
- 再抗告人
- 葉潤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間確認損害債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7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再抗告人如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上開事項,即依法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