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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7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郭玄義

再抗告人
葉潤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間確認損害債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7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再抗告人如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上開事項,即依法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7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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