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萬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62號 抗 告 人 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抗告人與相對人謝進完、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不服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