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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86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莊嘉蕙鄭舜元

再抗告人
魏江峰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正崑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86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此於再抗告準用之。

二、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8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抵押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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