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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游文科吳崇道楊珮瑛

聲請人
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睿毅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行準備程序期日,因相對人林睿毅對上開期日筆錄記載內容有爭執,為求釐清,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乃併予諭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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