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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請承當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杭起鶴蔡建興羅智文

聲請人
廖蕙瑩
代理人
張壹翔
相對人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瑞美
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相對人
許宸豪
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施竣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宸豪與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52號),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宸豪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立彩璞悅」社區型集合式住宅(下稱系爭建物)房屋瑕疵一事,向相對人立彩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許宸豪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將系爭建物出售予聲請人,爰聲請代許宸豪承當訴訟。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已自陳其私下向許宸豪請求代為承當訴訟遭拒絕,且許宸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亦明確表示不同意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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