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游阿昆
- 相對人
-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昱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公司遭相對人掏空,無力繳納裁判費為由,就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業已繳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有繳費收據可憑(見原審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卷第53頁),聲請人未釋明其後經濟狀況有何重大變遷,而陷於無資力,即無由第三人出具保證書而就第二審裁判費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