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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文科李慧瑜吳崇道

抗告人
蔡國勇

洪國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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