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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4號

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聲請人
游阿昆
聲請人
莊榮兆
相對人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淳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游阿昆與被上訴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游阿昆與被上訴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號),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具狀聲請莊榮兆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5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7月15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75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1頁,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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