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4號
- 抗告人
- 游阿昆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昱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度聲字第9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分別於111年8月16、1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2份(見本院卷第163頁、第165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