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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杭起鶴陳正禧施懷閔

上訴人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上訴人
柯玫合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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