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林宗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被上訴人 柯玫合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 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