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及下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胡紹逸
- 上訴人
- 邱世杰
- 上訴人
- 陳洧羚
- 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弘斌
林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第4行及第5頁第9、14行關於「陳洧羚」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紹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