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添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彩雲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琮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就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因黃琮誠違約受有仲介費、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管銷費用、完銷所得利潤等損害賠償項目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就上開項目有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先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