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添、黃琮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添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上訴 人 黃琮誠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就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因黃琮誠違約受有仲介費、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管銷費用、完銷所得利潤等損害賠償項目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就上開項目有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先行 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