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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上訴人
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添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上訴人
黃琮誠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就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因黃琮誠違約受有仲介費、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管銷費用、完銷所得利潤等損害賠償項目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就上開項目有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先行提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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