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張弘明、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黃金美、林佑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弘明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茂瑋律師 複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 被上訴人 黃金美 法定代理人 林佑輯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