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 上訴人
- 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嘉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柏宗(兼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呂柏松(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呂淑梅(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淑敏(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汶錚(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珊(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呂詹金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死亡,已由其繼承人呂柏宗、呂柏松、呂淑梅、呂淑敏、呂汶錚、呂孟珊承受訴訟,茲因上訴人就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對呂詹金桂所為請求部分,對呂詹金桂法定繼承人之聲明部分尚有不明確,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